因感情不和妻子诉讼与丈夫离婚,在离婚纠纷庭审中,丈夫称共同财产已经转让,法院驳回离婚诉讼后,妻子诉讼法院确认丈夫私自转让行为无效。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小戴与丈夫小张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妻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丈夫提供其与黄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以证实其已将夫妻共同经营的养猪场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黄某。后本院驳回了妻子的离婚诉讼请求。嗣后,妻子小戴以不知情,丈夫与小黄恶意串通私自转移资产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保护公民之间的合法民事行为,任何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小张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未征得妻子小戴同意,就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黄某应当知道小张转让的财产系与妻子小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未征得对方夫妻双方同意,亦未到庭就其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作陈述和举证,故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应认定为两被告之间恶意串通形成,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处分权,因此两被告间的转让协议无效。遂作出小张与黄某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无效的判决。文章出处:射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芳芳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