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年多后,发现三岁的孩子与自己其实并无血缘关系,因此引发赔偿之诉。近日,张家港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黄某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2008年1月协议离婚。黄某于2007年2月生育一子,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由黄某抚育,李某每月给付300元抚育费。后李某怀疑孩子不是其亲生,遂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排除二者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受到欺骗的李某一怒之下于2009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返还抚养费、承担鉴定费及其他损失,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庭审时黄某并未到庭,但其在调解人员调查时,承认孩子并非李某亲生。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小孩承担抚养义务,《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小孩的约定自始无效。黄某明知小孩非李某所生而故意隐瞒,存在过错。综合黄某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收入情况等因素,并考虑其需抚育小孩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黄某返还李某相关费用15000元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文章出处: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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