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对象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哪些对象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发布时间:2009/11/22  浏览数: 1538 次  浏览字体:[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是由计划外生育费更名的。因为多生了孩子增加了社会公共投入,社会抚养费是对多生育子女的对象征收的增加社会公共投入的补偿性费用。社会抚养费既是法律责任,也是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孩子者应承担的义务和经济制约,对故意拖欠不缴的按月加收2‰滞纳金,拒不缴纳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公民,应当自觉地缴纳社会抚养费。宿迁离婚律师网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包括:1、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子女的夫妻;2、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3、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但无生育证生育的夫妻;4、将生育的孩子送养又以无子女为由再生育孩子的夫妻。根据上述对象生育子女的数量与违法情节,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幅度。

  宿迁离婚律师网 友情链接  
网上宿迁律师 宿迁律师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普法网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 宿迁劳动保障网 中国江苏 中国政府网 宿迁纪检监察网 沭阳纪检网 宿迁房产网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法制新闻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 离婚律师网 离婚律师 婚姻与家庭离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