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调结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均系老年人,由于多种原因闹起了离婚,双方诉至法院。
现年60多岁的漆某(男)与现年60岁的邵某,婚后生两个儿子,均已成人,且有两个孙子一个孙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近几年来,二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漆某离婚。
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认为双方结婚多年,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且邵某应当给漆某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但邵某、漆某二人坚决不同意和好,最终调解未果,双方未能重归于好。
案子结束了,但由此留下的思索却颇多,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老人羸弱的身体、疲惫的神态、以及互相指责的情形,都深深地印在承办法官的脑海中。如今老年人离婚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老年人的婚姻一旦走上诉讼之路,一般都是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双方都经过深思熟虑,调解和好率非常低,有的甚至拒绝任何形式的调解。因此,对于老年人自身来说,需要自觉地对晚年婚姻进行感情维护和法律保护。“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老年夫妻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相互宽容体谅,加强沟通和交流,而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充分尊重老人的婚姻权利,使他们在经历人生风雨之后能得到慰藉与愉悦,有一个温馨的归宿,有一个幸福安宁的晚年。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依法妥善区别对待。对有和好可能的离婚案件,尽量做好调和工作,以不离为宜。如和好无望,应及时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以维护社会稳定;对老年人再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只是因子女干涉等原因导致家庭关系紧张被迫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做好其子女思想工作;对因草率结婚或因再婚动机不纯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法院在审理中应强化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家庭生活。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徐明成、傅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