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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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你准备好了吗?

发布时间:2009/10/12  浏览数: 1505 次  浏览字体:[ ]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维系家庭的纽带。在今年的人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参考资料中谈到,九届全国人大会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婚姻家庭案件678万件,其中离婚案件580万件。作为中国离婚网的法律顾问,我办理离婚案件和接待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相对多一些,结合我的工作实践,我认为现阶段离婚案件突出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婚外恋导致了婚姻的不稳定。

  从法律上讲,《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礼念讲,也不允许已经结婚的男女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常的关系。但近年来,婚外恋的现象有增无减,有好多离婚案件都是由婚外恋引起的。

  二、再婚群体存在不稳定因素。

  笔者接待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有很大一部分是再婚的,有的是一方再婚的,有的双方都是再婚的。笔者认为再婚的家庭之所以不稳定,是因为再婚者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将现在的配偶与以前的配偶作比较,一旦发现前者有不如后者的地方,在行为或情绪上可能就会体现出来,时间一长,导致矛盾的激化,成为感情破裂的导火索。

  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

  所谓家庭暴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者以男方为多。另外,现在还有一种“冷暴力”之说,是指行为人采用非武力的方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这种家庭表面上看似平静,但蕴含的情感危机却不亚于家庭暴力。

  针对上述特点,笔者认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办理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慎言离婚。

  尽管笔者的身份是律师,但对于每一个前来咨询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我都会这样说,不到非离不可的时候,尽量不要走这条路,离婚对于一个家庭的伤害是巨大的。于子女而言,将脱离亲生父或母的关爱,在孩子的心灵上会产生不易挥去的阴影,尤其是年龄尚小的子女。于夫妻双方而言,请求离婚的一方可能暂时会有解脱的感觉,但不成功的婚姻在内心深处所造成的伤害却是难以抚平的。

  我不赞成“凑和着过”的观点,产生婚姻裂痕的,若夫妻和好,必要以找到产生裂痕的原因,将之斩草除根为先决条件。否则的话,“和平”也只能是暂时的。感情的事,来不得“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如果这种产生裂痕的原因是不可消除的,一个婚姻真的走到了尽头,到了不可修复的地步,我还是建议早离早断的好,拖久了,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

  二、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

  如果通过法院离婚的话,就应注意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有许多当事人向我抱怨说法院怎么不去调查云云,我告诉他(她)法院做的并没有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提出主张的一方负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义务。比如一方起诉时主张对方与他人非法同居,那么他就应向法院提交对方如何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后,除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当事人自身无法取得证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外,法院不再依职权主动去调查某些证据。

  了解到这些以后,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就应充分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否则在开庭审理时,自己不能拿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就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了。

  三、避免离婚后的隐患。

  离婚其实只是一个过程,在处理的时候,由于当事人处理的不冷静,极有可能会在离婚后留下隐患。

  首先,在子女问题上,易产生的隐患有两个,一是抚养费的给付,二是对子女的探望。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不直接跟随子女生活的一方仍然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同时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次,对于未分割的财产也易产生隐患。这种情况多见于一方在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欲贪便宜者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孙子兵法》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离婚就好像是在打仗。只有全面了解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到了心中有数,才会在庭审中争取到最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当然,笔者并不希望人人见了面不再问“你吃了吗”而是问“你离了吗”,那是社会的倒退。笔者希望产生感情裂痕的夫妻尽早摒弃前嫌,重归于好;希望没有纠纷的家庭能够生活美满,幸福长久;希望已经离异的男女,尽早找到更好的归宿。作者简介: 赵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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