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一夜情”否不了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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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一夜情”否不了卖淫嫖娼

发布时间:2009/10/2  浏览数: 1146 次  浏览字体:[ ]
  

  乔晨   

  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大学教授朱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告上法庭。8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驳回朱某上诉,维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2008年8月7日晚,奥运会开幕前一天,56岁的大学教授朱某在公寓房间内与一名外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给女子1500元。接到举报,警方将两人查获。经立案调查、询问等法定程序,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治安处罚决定。

  由于不服治安处罚,朱某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告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朱某称,他与外籍女子之间具有感情基础,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一夜情”;该女子并非职业娼妓,自己也从未有过嫖娼经历,要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

  今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公安机关所作处罚决定。朱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所称“一夜情”并非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也不是否定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定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其次,还要从双方结识的时间长短、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角度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础。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朱某与该女子此前并不相识,二人结识的目的和动机仅是以金钱给付为条件和基础而发生性关系,以满足各自的非法目的。在客观方面,双方在短暂交谈后即发生性关系,该女子(已另案处理)亦在事后实际收取了朱某支付的1500元。因此,朱某关于其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感情基础,不存在卖淫嫖娼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在履行了立案、传唤及调查等程序,并综合考虑朱某实施嫖娼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后,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是正确的、适当的。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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