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探视子女权纠纷案,认定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
法院审理查明,赵军于2001年与有妇之夫王国英认识并开始同居,2006年5月29日赵军产下一子取名桃桃,桃桃出生后一直由赵军抚养。由于赵军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从今年5月19日开始,赵军将桃桃交给王国英抚养。7月19日两人达成一份协议,内容为:“小孩由男方抚养,女方断绝母子关系,男方补助女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双方互不来往,女方不得来探望小孩。如一方违约,归还男方全部补助金,小孩由女方抚养。希双方共同遵守此协议。”在该协议的下方王国英书写了“每个月看一次小孩”字样。此后,因王国英未能让赵军探望桃桃而引起纠纷。8月2日,赵军起诉要求王国英保障其对儿子桃桃每月两次的探视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抚养桃桃,系双方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应予准许。但协议内容约定“女方断绝母子关系”系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无效。根据法律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且被告在协议落款下方也书写了“每个月看一次小孩”,故被告应保证原告对子女探望权的实现。鉴于双方的约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原告每月探望儿子桃桃一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原告自2007年10月开始每月探望桃桃一次。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孔维寅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