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儿子安心学习 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时间
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为让儿子安心学习 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时间

发布时间:2009/9/9  浏览数: 4356 次  浏览字体:[ ]
  

   因孩子入学后作息时间发生变化,父亲要求变更探视时间,可孩子的母亲一直未予理睬。无奈之下,孩子的父亲只得将前妻告上公堂。今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探视子女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孩子的母亲每月探望儿子两次,探望时间为每月单周的周六8时至周日18时,由其负责到儿子住处接送。

    乔先生诉称,婚后不久儿子便降临人世,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可不久夫妻双方因种种原因,于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商定5岁的儿子随乔先生共同生活,妻子陈女士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并可以在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五16时至次周的周一早上8时探望儿子。看着儿子一天天地长大,双方也相安无事,可自从儿子进入小学读书后矛盾出现了。乔先生认为如果继续按照这样探视,肯定会影响儿子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为此,乔先生与前妻协商多次,可陈女士一直不肯答应。为保障儿子学习不受影响,考虑再三的乔先生只得将前妻告上法院,请求将前妻探望儿子的时间变更为每月第一个周六的8时至周日18时。

    陈女士则辩称,探视儿子的时间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且每月两次的探视不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陈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依法行使探望权,每月两次的探视时间并无不当。但由于孩子已经进入小学读书,陈女士每次探视结束后于周一上午将其直接送至学校读书,可能会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秩序,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应酌情予以变更。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潘文婕 来源:中国法院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友情链接  
网上宿迁律师 宿迁律师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中国普法网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宿迁法律顾问律师 宿迁劳动保障网 中国江苏 中国政府网 宿迁纪检监察网 沭阳纪检网 宿迁房产网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法制新闻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 离婚律师网 离婚律师 婚姻与家庭离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