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隐瞒精神病史与他人结婚,婚后二天就因精神病发作被送回娘家。9月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准予原告谈左明与被告祁招莲离婚;原告谈左明给予被告祁招莲一次性经济帮助3000元人民币。
原告谈左明性格内向,不善言谈,不喜交往,年近30岁尚未结婚。2002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祁招莲谈婚,2003年2月便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婚后第二天,被告祁招莲便披头散发,打砸家俱、门窗,打骂他人,赤身裸体到处乱跑,婚后第三天,在亲友的帮助下原告将被告送回了娘家。经追问,被告父亲祁济友承认被告曾患有精神病,但称治愈已近一年,并拿出医院疾病诊断书以示证明。后经商量,被告暂居住在娘家,由娘家给予治疗,原告先不提出离婚,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2009年7月,经六年多时间治疗,被告病情仍未好转,原告谈左明诉请与被告祁招莲离婚。
审理中,被告父亲祁济友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并与原告达成经济补偿协议,由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经济帮助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谈左明与被告祁招莲虽系自愿结婚,但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二天便发作,且经长期治疗未痊愈,分居多年,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应予以准许。审理中,被告祁招莲正处于发病期,由其法定代理人祁济友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与原告达成的经济补偿协议,亦应予以确认。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肖是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