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我能探望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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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我能探望孩子吗?

发布时间:2009/9/8  浏览数: 4416 次  浏览字体:[ ]
  

□贾辉文  王 健

    近日,义乌法院审结了一起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马丽有权在以下时间、按以下方式探望女儿黄圣,被告黄洪应予协助。探望时间:2006年起,每年的春节正月初七上午8时至正月十一上午8时,4月30日下午放学至5月3日下午4时,7月15日上午8时至7月30日上午8时,9月30日下午放学至10月3日下午4时,黄圣放寒假后第三天上午8时至第九天上午8时。探望方式:随原告马丽共同生活。
    原告马丽诉称,2005年10月27日,我与前夫黄洪因夫妻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婚生女儿黄圣由黄洪教育抚养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女儿抚养费由我和黄洪各半负担。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后,我作为母亲,多次要求看望女儿,黄洪不让我看望。今年春节期间,我要求让女儿与我共同居住几天,黄洪不同意且阻挠女儿与我通话。我起诉要求判令准予我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由黄洪予以协助。
    被告黄洪辩称,我从未阻止前妻马丽来探望女儿,马丽随时可以来探望女儿。其实我和马丽离婚后,马丽经常带女儿到她店里去玩,我也曾带女儿到马丽店里去玩过。马丽探望女儿,我都积极配合。起诉时,马丽去杭州看女儿,我也是同意的。我认为,不存在不让马丽探望的事实,要求驳回马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马丽、黄洪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并无明确的约定,在本院主持调解时也不能达成一致,故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辩称从未阻止原告来探望女儿,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从庭审情况看,双方对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探望女儿并不能达成一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考虑女儿黄圣现在杭州读书,由母亲在节假日、寒暑假进行探望对女儿成长有利。依照婚姻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应就探望子女的方式、时间形成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且,从子女的成长来看,如果父亲或母亲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来源:金华新闻网
    (文中当事人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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