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的处理,法院裁判的总原则是照顾抚养子女方、男女同条件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方和无过错方。同时,房屋的性质对其在夫妻间的分割起了决定作用。
产权房
私有房屋可进行产权分割的,如两套房屋,一般平均分配。不宜进行产权分割的,双方均要求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的应竞价,价高者得。如一方要求,则由评估机构估价,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若双方均不要求,可拍卖房屋,就价款分割。
婚后商品房
夫妻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此类房屋大都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没有取得完全产权。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或双方共同使用。
部分产权房
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如房屋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分割,各取得分割所得房屋的“部分产权”。对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参照总原则处理,分得产权方给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房改房
狭义的房改房是职工享受政策优惠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单位优惠售房的对象一般是本单位职工,夫妻不在同一单位的,除非单位同意,离婚时一般将产权确定给单位职工享有,并以现实房价为依据,确定给对方的补偿数额。
拆迁安置房
双方都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房屋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应考虑房屋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给对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