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与离婚都是人一生中的大事,不能当儿戏。可赵某在与原妻子殷某离婚后便后悔,要求复婚遭拒绝后,一纸诉状将殷某诉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协议。日前,西畴县人民法院以赵某举不出让足以让法院采信的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受原妻子殷某的欺诈所形成。因此,赵某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协议,并与殷某平均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1999年11月29日赵某与殷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年8岁。2008年2月12日,双方到西畴县新马街法律服务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殷某抚养,赵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到子女满18岁止,在每年春节前一次性付清;离婚后赵某有随时探视子女的权利;夫妻共有财产,住房二幢(含内部附属物)微型小车一辆及其它财产全部归殷某所有;各自名义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或偿还。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按了手印。于第二天到西畴县民政局填写了离婚登记审查表,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2009年1月8日赵某以离婚协议是受殷某欺诈所形成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殷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财产协议,平均分割原双方的共同财产。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作者 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