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离婚案件调解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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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离婚案件调解技巧

发布时间:2009/8/12  浏览数: 1355 次  浏览字体:[ ]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法官如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寻常的意义。笔者通过近一年对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专门审理及对城乡两类案件的比较分析,试图有所总结,以供批评指正。
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主要类型是离婚、赡养和抚养费以及继承等纠纷。赡养和抚养案件一般是具体数额的确定,相对简单。而婚姻案件的主要焦点包括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等三个问题。对是否准予离婚标准的把握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出于朴素的情感和传统的力量本能地认为离婚就是坏事,并进而重点审查当事人一方有无过错,假以公正的名义准予离婚与否对其进行惩戒或保护。通过比较外国离婚制度也可以发现,准予离婚的理由正在由过错主义向破裂主义过渡,法律的功能并不在于保证不离婚(况且不离婚不一定就是公正),而在于对社会关系的整合和修补,法律应通过对离婚中财产的分配、子女抚养问题的妥善解决尽量倾向矫正的正义。
现代都市中的离婚者更加理性,对待离婚的态度也更加宽容和豁达,对法律规定也更容易理解,所以调解率相对更高。而另一方面,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传统农村婚姻的质量也面临着挑战。农村婚姻因涉及更高的经济成本,加之当事人思想观念陈旧,离婚往往伤筋动骨,其调解难度更大。
案件审理过程中还经常发现,很多当事人仅把庭审当作另一个场所另一场战役的开始。因而,笔者准备在应诉通知中增加法官提示,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技巧进行庭前指导,对案件的调解应当有所帮助。
审理农村离婚案件,法官在庭审中的表演至关重要,其得体的威仪、规范的语言、对庭审的驾驭及适度的倾听姿态,可以促使当事人建立对法官的信任并为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这一切都要求法官必须耐心,包括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诉讼保全、查询、申请调查等所有司法救济手段的用尽,法官都应积极予以响应。
此外,法官在此类型案件的审理中要克服急躁心理。较之其他民商事案件,此类型案件更需要的是安定。况且任何矛盾均有其产生、发展及消除的自然发展过程,而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当事人及亲属的心理活动更为频繁与复杂。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适度的“停摆”,使得当事人逐步冷静、诱导双方亲友介入,联手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民调组织共同做工作,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
(作者周庆兰,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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