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
朱丽与王虎于 2005 年 10 月经人介绍结婚,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三年。朱丽诉至法院,要求与王虎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争议,只是对住房一套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经查,王虎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王虎,王虎用自己的工资存折按期偿还按揭款。经评估,该住房现已增值购买时的 2 倍。
[ 分析 ]
法院审理中对有关该房是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房虽为王虎婚前签订合同购买,但他只支付了首付款,而房产登记形成于双方结婚后,王虎的首付款应视为双方需共同清偿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属王虎的婚前财产,因为该房是婚前王虎个人购买,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用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债务,朱丽有权要求王虎偿还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且增值部分也为王虎婚前财产,因为增值部分也是依附于王虎婚前所购房屋产生的,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归属于该房屋产权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王虎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理由为:( 1 )该房是王虎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是在王虎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并不因王虎与朱丽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王虎用个人工资交纳按揭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即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婚后王虎交纳的按揭款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 3 )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因为该房虽由王虎个人购得,属王虎婚前个人财产,但在与朱丽结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支付按揭款。现该房屋增值,对此增值部分如何认定,应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出发,本着有利于巩固我国传统夫妻家庭关系的原则处理。另外,王虎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了房屋能够增值,在分割时对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予以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