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答: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在对方正在或立即要转移财产,若不采取应急措施限制其行为,将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而又来不及起诉时,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有什么重要作用?
答: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有如下重要作用:1.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是能及时有效地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其想要逃避法律义务已成为不可能。因此,其往往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大量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以和解方式得到了解决,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2.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当即可直接执行这部分财产,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何提供担保?
答: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1.担保物应当是申请人或担保人所有的货币、有价证券、房屋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保证书,表明如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用担保书的形式提供信用提保。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一时无力提供等额担保的,可先提供保全财产数额的10%至30%的财产担保,但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补齐担保数额与保全数额的差额。
诉前财产保全费用如何收取?
答: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费标准如下: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4.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中,对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有两层意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存措施提供担保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存或诉前保存及具体案情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