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离婚如何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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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离婚如何保护权益

发布时间:2009/8/2  浏览数: 2032 次  浏览字体:[ ]
  

    离婚是人生一项痛苦的抉择。结婚时欢欢喜喜,离婚却总免不了磕磕绊绊。此时如何最有效、快捷地办完离婚手续?在此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争取合法利益?今日,本报“热线说法”聚焦“婚姻维权”,专题解答离婚等婚姻方面的问题。

  离婚,感情不和谁说了算

  律师建议:感情破裂最好协议离婚   王强与陈晓结婚是3年前的事,由于女方陈晓是二婚,她对婚姻的认识和期待远大于王强。可在结婚后的3年时间里,两个人摩擦不断。当陈晓认为感情已经破裂提出离婚时,离了两次才离成婚。中间波折的经历让陈晓有些不解,夫妻的感情是否破裂,自己的感受最真切,怎么还要别人来判断,又该依据什么标准判断?

  三年感情消磨殆尽

  2004年,陈晓与王强相识并相恋。当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陈晓的经济状况要比王强好,而她并没把这放在心上。尽管家人反对,陈晓还是觉得只要感情好、日子过得顺就行。

  婚后,两个人住进了陈晓买的房子。但是日子长了,两个人的摩擦越来越多。原先陈晓的家人就对王强没好印象,结婚后双方的关系不但没改善,反而愈演愈烈,严重时连丈母娘到家里来王强都不予理睬。可最让陈晓难以接受的是,王强平时游手好闲,不仅一直在家闲着,开支陈晓要承担大部分不说,王强还经常指手画脚。眼看着孩子一天天大了,心灰意冷之下,她干脆带着孩子离家出走了。

  离婚卡在感情是否破裂上

  去年,陈晓慎重考虑之后,委托律师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当时,王强似乎仍有挽留的意思,不同意离婚。法院建议双方再进行协商,而驳回了陈晓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的关系还是没有得到改善,仍然保持分居的状态。

  今年,陈晓再次提出离婚。法院根据上次的起诉及双方分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准许离婚,判决女儿由母亲陈晓抚养,王强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至女儿18岁止。

  王强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他认为,原审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错误,还要求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甚至认为原审判定女儿由陈晓抚养不当,他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过高。

  陈晓没想到王强会有如此反应。所谓的夫妻共有财产主要是婚后居住的房子,首付是她付的,只是之后按揭中王强曾拿出过一小部分钱。女儿还不满两岁,判给母亲于情于理当然比较好。这样也叫感情尚未破裂吗?陈晓再度失望。

  最终,市中院认为,双方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陈晓离家出走,两人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陈晓第一次提起离婚未经准许后,双方也没有真正和好共同生活,陈晓再次要求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至于夫妻共有财产,在一审判决中双方都未提及,二审直接处理可能影响当事人陈晓的诉讼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王强若主张可另行诉讼。至于女儿,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抚养金额也符合温州的生活水平。市中院驳回了王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感情是否破裂需综合考察

  感情是个奇妙的东西,但在法律前面仍需有章可循。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和平介绍,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必需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察。

  离婚一般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等问题,正如王强之后上诉中所提到的。吴和平介绍了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她说,离婚的方式有2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适当处理,且必须两人亲自到场办理。而陈晓由于其丈夫不同意离婚,因此采取诉讼离婚,相对要复杂得多。

  吴和平律师建议,如果确实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双方最好心平气和进行协议离婚,既减少程序上的麻烦,也可以在感情上少受些折磨。记者卓文俊

  涉外婚姻,结合容易离异难

  律师建议:与境外人士谈婚论嫁要事先充分了解
  2004年,当时41岁的市区人黄平经亲戚介绍,认识了回乡探亲的意大利人朱子轩,当时,朱子轩65岁。黄平觉得两人年龄悬殊原本不同意,可是经不住亲戚撮合,一个多月后,两人在温州登记结婚了。可谁料到,结婚后,黄平到了意大利,才发现朱子轩的家境和个人情况与描述中相差甚远。事隔1年,黄平回国要离婚,才发现涉外婚姻离起来不容易。至今,这婚都还没离成。

  2004年10月两人结婚时,朱子轩称自己在意大利开餐馆,独自居住且家境富裕,还许诺黄平到意大利后,可以到餐馆做事。随后,朱子轩回到意大利办理黄平赴意大利的相关手续。当年12月,黄平很顺利地来到意大利。可到了意大利,朱子轩就开始推托餐馆生意忙,年底就匆匆把她送回温州过年。

  第二年8月,黄平再次来到意大利时,却意外地被安排在临时租来的房子里居住。朱子轩跟她说,以后要和子女们一起居住。这时,黄平才知道,原来朱子轩有6个子女,可谓子孙满堂。黄平觉得和这么多孩子一起住,生活不便。她有种被欺骗的感觉,可问他住所地址时,朱子轩又不予回答。为此,两人没少吵架。

  意大利呆得久了,语言不通加上周边环境陌生,黄平觉得无聊就想去餐馆帮忙。这时,朱子轩又推说,餐馆是女儿开的,他做不了主。黄平虽然气愤,但无奈之下只得听从丈夫的安排,到温州老乡的餐馆去打工消磨时间。

  之后,黄平终于和朱子轩及其子女们住到了一起。在一起住的日子里,一家人难免有些摩擦,黄平都忍了下来。可前年元旦时,孩子们都出去玩了,家里只剩下老两口,黄平就想借这个机会和朱子轩好好理论一下。不料,当黄平把所有事实点破时,朱子轩恼羞成怒,两人大吵起来。黄平忍无可忍,离家出走。

  黄平越想越生气,去年回国向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这时,她才发现,离婚比结婚难多了。朱子轩不同意回国办理离婚手续。这样,她就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离婚。但涉外离婚的诉讼材料送达程序相对繁琐,且时间也较长;如诉讼材料无法送达的话,则需要公告,那么时间就更长,且涉外离婚还要上级法院审核。这些程序都旷日长久。现在已经过了一年多,审核结果还没下来,这个婚没离完。

  律师提醒:涉外婚姻,结婚时与国内结婚程序差不多,双方备齐相关资料证明到民政部门登记即可。但到离婚时,情况就比较复杂。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和平将几种情况都分析了一遍。

  国内离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才适用诉讼程序。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普通程序,这2个程序审结一般需要3个月与6个月,但公告和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内。

  而涉外离婚诉讼则相对复杂得多,夫妻双方有一方或双方都在国外居住,无法亲自回国就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其中又分3种情况:双方同意离婚的,均可委托国内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相对简单,且诉讼期间也相对较短;有一方不同意但诉讼材料可以通过正常途径送达的,一般在6个月内审结,但涉外案件需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审核时间不计算在案件审理期间,判决生效时间可能近1年;一方不同意,且诉讼材料正常途径无法送达的,则必须通过公告送达,法律规定公告时间为6个月,前后2次公告就耗时1年,加上中间衔接时间、审理时间及案件审核时间,到判决生效至少要1年以上。

  因此,吴和平建议,结婚要慎重,市民在与境外人士谈婚论嫁时要事先相互多了解对方,别一时冲动到时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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