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争吵之后,妻子以有精神病为由将健康的丈夫何先生强行送进精神病院。30天后,何先生出院后以虐待罪状告妻子。
现年52岁的何先生和妻子陈某已经一起生活了22年。2005年12月20日晚上,何某与妻子争吵、打架,陈某到当地派出所求助。随后,陈某与儿子一起联系广州某脑科医院(即精神病医院)将何某强行送院接受治疗。专家诊断结果是“偏执状态?”。2006年1月16日,何先生病情好转,医院于1月17日和18日两次通知陈某为何先生办理出院手续,陈以何先生尚未治愈及其本人不配合治疗等为由,不同意何先生出院。同月20日,何先生由其母亲、兄长等亲友接出医院。
何先生告诉记者,由于无法说服妻子接自己出院,他只得拼命地向院方证明自己“正常”。出院不久,何先生将广州某脑科医院告上荔湾区法院。何先生诉称,自己是一个民营企业家,在广州拥有多家公司,精神上更是无任何疾病。医院听从妻子等人的一面之词,在没有经过任何诊断的情况下,强行用暴力方式将其“绑进医院”。期间,他曾反复声明自己并无任何精神疾病,但在场医生置若罔闻。
他要求院方为其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今年4月9日,荔湾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由于精神病的诊断和治疗均需要一段时间,根据何先生妻子的描述,医院对何先生采取“约束带”等方式将何先生留院观察,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2006年12月,何先生又以妻子陈某犯有虐待罪为由,向荔湾区法院提起了刑事控诉。何先生诉称:陈某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事实、编造理由、亲自参与实施,强制把何先生送进广州某脑科医院关押“治疗”。虽经医院多次书面通知办理出院手续,陈某均不予理睬,致何先生被关押“治疗”长达30日,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虐待罪。
昨日,荔湾区法院一审宣判:陈某将何某送院诊治的行为是正常的为夫求医行为,并非刑法上的虐待行为。且陈某不是精神病专家,她只要感觉丈夫精神异常,即有理由请医院诊治病人。陈某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何某在庭上当即表示不服,要求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