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才属于《婚姻法》中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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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才属于《婚姻法》中的过错?

发布时间:2009/8/1  浏览数: 4107 次  浏览字体:[ ]
  婚姻法中所指的过错只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明确列举出的四种情形,即: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前述四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除此之外的任何我们习惯上所谓的过错,都不是法律上的过错,也不能据此要求离婚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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