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罗某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与妻子周某离婚。周某不同意。罗某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自愿将家庭存款4万元全部归周某所有,两人达成离婚协议后由法院制作了离婚调解书。
离婚后,罗某和周某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再婚,经朋友撮合,他们又登记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这次周某起诉要求离婚,罗某考虑再三表示同意,但以自己下岗、生活困难为由要求与周某分割上次离婚时的4万元家庭存款。周某认为这笔钱属于她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与周某复婚后没有把这笔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笔钱属于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于是在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的同时,驳回罗某要求分割4万元存款的主张,判决周某一次性付给罗某6000元作为经济帮助。
★法理评析★
罗某与周某第一次离婚时,法院的调解书依法确认了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4万元存款归周某所有,因此在他俩复婚前,这笔存款依法属周某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罗某和周某复婚时,并没有将这4万元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笔钱仍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不因复婚而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当二人再次离婚时,罗某无权要求分割。但我国《婚姻法》第42条同时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考虑到罗某下岗生活困难,因此依法判令周某付给他6000元作为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