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男)于1998年4月结婚,2003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刘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张某承担28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及分割房产,2人经法院终审判决后离婚。
离婚后,张某突然想起,“他还有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而且房屋按揭款也有我的一份功劳,这些也是家庭财产啊!”于是一纸诉状又告上法院,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价值7万多元的财产。据了解,该款项中包含其前夫养老保险金3.74万元,住房公积金1.68万元,2004年2月至2004年12月房屋按揭款本金2.06万元。
退休后才领现在咋分
刘某则对张某的起诉倍感奇怪,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等应在实际取得后计算,他要退休后才能到社保部门按月领取,现在根本无法支付,怎么能当作共同财产呢?此外,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按揭款和利息应由张某出的部分,都是由他独自支付的,因此他不同意支付。
法官说法
法院判决属共同财产
案经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诉讼请求中的养老保险金3.74万元、住房公积金1.68万元,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的社保清单,刘某也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而对于房屋按揭款,因为房产本身为共同财产,现已归刘某所有,因此按揭款也应为共同财产。综上,刘某应支付张某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