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北的胡某(男)与来自四川的陈某(女)在海口结为夫妻。后两人于2005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后陈某于同年6月底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胡某离婚后未再婚,而陈某结婚后仍与胡某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2006年7月,陈某产下一女婴,该女婴系胡某与陈某的孩子。这时,李某提出和陈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起诉陈某犯有重婚罪。
陈某否认自己犯有重婚罪,不答应离婚。
对于本案中胡某与陈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胡某与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重婚罪一般是指两个法律婚之间的重婚,没提及事实婚,而本案中只存在陈某与李某之间的一个法律婚,而胡某与陈某之间是不存在登记婚姻的,而是两人共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
另一种意见认为:胡某与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因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重婚罪不仅仅是两个法律婚之间的重婚,也包括法律婚与事实婚之间的重婚,但不包括两个事实婚之间的重婚。本案中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法律婚,而胡某又与陈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是被认为事实婚的,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的婚姻权益,因而胡某与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的胡某明知陈某已与李某办理结婚手续而仍与陈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陈某在自己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前夫胡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两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程律师点评: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被追究重婚罪法律责任的不是很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