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老刘立下遗嘱,表示他和老伴去世后,房产由小儿子刘成继承,老两口生前由刘成赡养。
后来,老刘的老伴去世了,老刘又与秦女士结婚。两人约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互不继承,但男方应安排扶养女方终身。
不久前,老刘去世。秦女士认为,既然小刘继承了老刘的遗产,那么她与老刘在协议中约定的老刘对她的扶养义务就应作为一种债务,由小刘继承。秦女士将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小刘为她安排住处,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近日,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秦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老刘与秦女士因存在夫妻关系而对秦女士的扶养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而非债务,这种义务随着老刘的去世而终止,不具有继承性。
因此,秦女士说扶养义务是一种债务应由遗产继承人继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秦女士未抚养过小刘,并且自己育有三个儿子,应由其亲生儿子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