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一案外人的财产有争议,一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近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是对于案外人的财产不予处理。
2006年12月,同住鸡黍镇的原告李红与被告刘刚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于2008年9月17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并于2008年10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刚离婚,嫁妆及衣物归其所有,婚后共同财产,自愿放弃。
另查明,2008年4月25日,由原告李红的舅舅出资购买鲁Hx豪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万事达牌挂HRy车一部,安户在被告刘刚名下,现有16万元的银行贷款未还清。被告刘刚要求把车辆过户,不愿放在自己的名下。否则就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红与被告刘刚结婚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争吵,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的嫁妆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对于在被告刘刚名下的车辆,因是原告李红的舅舅出资购买,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不属本案析产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