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财产中轻言“放弃”后的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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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财产中轻言“放弃”后的连锁反应

发布时间:2009/7/31  浏览数: 1264 次  浏览字体:[ ]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个人财产归还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之后行使“追偿权”, 起诉另一方要求返还一半。具体案情如下:

原告:李甲(男方)。
被告:王乙(女方)。


李甲与王乙于2007年2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女方王乙为达到离婚目的,在财产分割上作出了较大让步。根据庭审调解笔录,王乙曾表述:李甲给付300万元,除XX房产外,其他所有财产均放弃。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曾主张有8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未还,女方认为已还,因涉及案外债权人,该债务在离婚调解中主审法官明确告知可另案处理。离婚之后,债权人曾起诉双方要求归还,但法院查明:该债务在离婚之前,男方李甲于2006年12月10日用出售其个人婚前一套房产所得归还夫妻共同债务80万元。因此,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2007年6月10日,男方李甲起诉女方王乙,行使“追偿权”,要求女方承担一半的还款义务,返还其还款80万元的一半钱款。该案一审法院支持了男方李甲的诉讼请求,判决王乙返还其40万元。王乙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我们暂且不去讨论一审法院的宣判结果和二审法院的审理情况。对于女方王乙在离婚诉讼调解过程中关于“放弃”的表述,从该财产权属纠纷案的审理过程分析,影响法官审理思路的正是这“放弃”二字。鉴于此案情况,笔者认为在离婚诉讼法庭主持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作到前瞻性的统筹思考:
首先,要坚持法庭查明或双方一致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即使有些财产如房产中有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一部分是个人财产,也要明确各自的份额。这叫“分清界线”。
其次,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双方可暂且放下不谈,取同存异。但这注定在离婚之后,还会有其他诉讼纠纷,因此,要在调解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思路,对于己方的观点一定要向法庭表述清楚。这叫“有备无患”。
其三,若在调解时需要作出让步,也要明确表示对哪些财产放弃,放弃了多少,要放弃的明明白白,切不可笼统表述:对其他“所有的”均放弃。这叫“弃之有据”。
其四,法庭调解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调解笔录签字之前,你仍可以反悔,这是你的权利。因此,在签署笔录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对于己方表述要认真审阅,查看有没有漏洞,若有,可要求书记员更正或修改。同时,还要看对方的表述是否与庭上表述一致,若不一致,即时向书记员或法官说明情况,要求修正,若不予修正,你可以拒绝签字,使法庭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叫“补漏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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