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的过程中,一般案件有三大争议焦点问题:是否同意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财产如何分割。因近年全国的房价都从不程度上有所上涨,所以如何处理房产权益归属及房产的增值的问题一直是财产争议中的争议核心,现本人结合处理过的多起离婚诉讼案件总结了关于房产增值部分的处理意见如下,供大家参考。
房产增值争议案件有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一、一方婚前个人出全资购买,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该购房人
在这种类型的案件的处理比较简单,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处理意见大体相同,处理的方法是该房产的增值部份是购房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由购房人个人享有。
二、婚前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只是一方
在处理该房产时,就相对比较复杂,要分两种情况:
1、双方就该房产的权利状况有约定为共有,则该房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增值部份按约定的各自所占房产的份额来享有
2、若双方没有就房产的权利状况有约定,则法院在处理该房产时,一般会认定为该房产系登记的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增值部份由其个人享有,登记的权利人对另一方的出资予以返还。
三、婚前由一方出资付清首付款,婚后共同承担银行按揭,房产证上只登记支付首款一方的
在处理该类房产时,一般法院会认定为该房产系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银行贷款部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房产权利人一方向其返还一半的银行还贷款,关于增值部份的处理意见目前在不同的法院可能有所差异,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该房产的增值部份系登记的房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房产权利人才有权享有,这种处理方式是目前的主流意见;
2、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银行贷款部份占总合同房价的一半以上,则法院会考虑醒情将部份增值部份分给非产权人方。
四、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首付的按揭房,在离婚时银行贷款尚未全部还清的
该类房产除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无论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或妻或双方,该房产都系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但在处理该情形的房产增值部份时,法院却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1种处理方式是,增值部份双方均分;
第2种处理方式是,将房产增值分为两部份:即已付房款部份的增值和未付房款部份的增值,其中已付房款系夫妻共同出资,所以该部份的增值利益应为共同财产;若未付房款(贷款)离婚后由一方归还,则该还贷行为应视一方对房屋的出资行为,那么未付房款的增值应该归支付未付房款的一方个人所有。
总之,实践中对于房屋增值部份的分割,一般会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平原则,二是考虑对财产贡献大小,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