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分割股票应在哪个时间点上认定股票市值,这给持有股票的离婚双方带来了麻烦。日前,崇文法院在一份离婚判决书中认定,股票应先折合成市值,然后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补偿。
张丽诉称,她与李强于1981年结婚,并生有一子。李强是个股民,从他认识了女股民马某后,就开始对妻子不闻不问,还多次为琐事殴打她。张丽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张丽认为,李强炒股应该有20万左右的盈利,她要求依法多分得上述财产。
法庭上,李强辩称,他与马某没有任何不正当关系。李强同意离婚,但认为股票都应该归自己所有。经过调查法官查明,2008年12月,李某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有近2万元,存款有近3000元。截至2008年12月25日,李强在平安证券所持有的青海明胶股票的市值为3213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李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股票,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官将截止到2008年12月25日的股票市值,与住房公积金和存款的补偿款一起计算,判令李强补偿张丽共计1.4万元。
据了解,离婚诉讼中,涉及股票分割情形渐渐多起来,但目前法律上对离婚时的股票市值认定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认为,在法律空白情况下,法官应该建议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一个特定时间,在该时间将股票冻结,固定市值,最后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