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赡养纠纷起诉书后,年过五旬的郭某急急忙忙和妻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把除了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登记在妻子名下,声称自己没有赡养父亲的能力,要求法院免除其对父亲的赡养义务。7月31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在郭某所在村公开宣判,判决郭某为其父提供住房一间,并和其五个妹妹同样对父亲尽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离婚不能成为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郭某正值壮年,以没有赡养能力为由拒绝赡养父亲的义务于情不通,于理不合,于法不容,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经各方多次调解未果,法院遂作出判决。辉县市人民法院在该村公开宣判后,村民们一致谴责郭某不赡养老人的行为。迫于舆论压力,郭某只好向父亲承认错误,表示今后一定孝敬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