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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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发布时间:2009/7/31  浏览数: 599 次  浏览字体:[ ]
  

江苏省

 一、民事案件:
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 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 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 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 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
 7.劳动争议案件(含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受理。
 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

 二、经济纠纷案件:
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6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 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 4.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 上述数额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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