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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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7/31  浏览数: 2188 次  浏览字体:[ ]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在处理时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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