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俗语说,借钱还钱,天经地义。被执行人北京某涂料公司因不想偿还银行借款,并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企图逃避执行,在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于5月11日主动认错,连本带息向申请人偿还40万元。
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门头沟某支行与被告北京门头沟某涂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02年,支行与涂料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涂料厂向支行借款40多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支行履行放贷义务。贷款期满后,被告涂料厂陆续偿还借款部分本金。截至2008年7月31日涂料厂尚欠借款本金、利息40万元。经催要,涂料厂未能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于2008年10月1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涂料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40万元。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于2008年12月底前偿还所有欠款。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于2009年4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询问调查被告财产状况,其谎称公司经营困难,没有资金偿还债务,但是据线索获知,被告已经将资金分散、隐藏。
为防止被告逃避执行,执行法官迅速到工商、建设、光大、民生等银行查询,发现被告开了13个账户,并立即将账户冻结。但是,其账户并不足于偿还所有欠款,为不打草惊蛇,执行法官未立即扣划其存款。数日后,大笔资金流入已冻结账户。在得知账户被冻结而无法使用,而且为避免将面对的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被告联系原告和法院,主动认错,并立即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执行费全部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