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公死亡 媳妇拒不给付婆婆应得份额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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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公死亡 媳妇拒不给付婆婆应得份额被公诉

发布时间:2009/4/18  浏览数: 1617 次  浏览字体:[ ]
  

     丈夫因工死亡,用工方一次性赔偿的25万元被媳妇徐德香独占,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拒不支付婆婆应得的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4月15日,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徐德香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一案。

    2007年10月9日,开县南门镇农电工杨某在务工过程中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母亲徐某(80岁),妻子徐德香(52岁),两个女儿(均已成年)。杨某死后用工方一次性赔偿25万元,徐德香一人领取赔偿款项后,不同意给老人徐某应得的份额。万般无奈之下,母亲徐某将儿媳和孙女告上了法庭。经审理法庭判决:徐德香将杨某死亡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分割67866.80元,给付婆婆徐某。判决生效后,徐德香没有向老人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2008年8月18日,徐某拄着拐杖,一路哭述来到开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面对悲痛欲绝的老人,开县人民法院当即立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此案,在立案当天向徐德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徐德香在8月22日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期间届满后,徐德香仍未履行,鉴于杨某的死亡也给徐德香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执行法官没有立即对徐德香采取强制措施,先后多次找徐德香及其女儿谈话,劝其换位思考老人的苦衷,从亲情、道德、法律等方面动员徐德香自觉履行义务,讲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但徐德香态度强硬,既不履行义务,也未说明25万元赔偿款的具体去向。执行法官在宣传法律、动员自觉履行的同时,到有关储蓄机构进行了查询,查明:徐德香领取赔偿款后,将其中的20万元以五年定期储蓄在某信用社,婆婆徐某起诉后,徐德香分两次将20万元五年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转移。

    经多次宣传法律、说服、教育后,徐德香仍不悔改,开县人民法院认为徐德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以徐德香涉嫌拒执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15日,开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来源:中国法制网  作者: 谢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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